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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须知

为了方便委托人的委托,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帮助委托人避免常见的代理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行业规定,现将常见的代理风险提示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受案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委托代理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订立后,代理律师方可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未产生委托代理关系。 二、委托权限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委托人在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委托代理范围、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等事项。代理律师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作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应慎重选择特别授权。 三、对代理事项的分析和判断 律师不得就委托代理的案件向委托人作出保证胜诉的承诺,该承诺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没有约束力,其承诺也是无效的。 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得向委托人作出无罪判决的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做出某种分析和判断,仅属律师个人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不发生任何约束力。 四、对外关系 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系业务上的正当关系,将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及律师协会行业规定,并受其约束,律师宣称与某办案人员的非正常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结果,委托人不可听信。 五、律师事务所收费 律师事务所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风险收费。在同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几种方式,也可以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收费。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由事务所开具发票。 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上列第(二)项费用,委托双方可以约定实行先行收取,业务办理完成后结算,多退少补;也可以一次收取,包干使用,多不退,少不补,该费用由事务所统一开具收据。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利益冲突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托的律师同属本所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所制定的《利益冲突处理规则》进行处理,委托人应当遵从该处理。